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合同(买卖合同性质)工程款追索纠纷。原告(防火门供货安装企业)完成供货安装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商以"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应扣质保金"等连环理由拒付110万余元货款。
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精准击破被告"先开票后付款"抗辩——开具增值税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付款这一主债务;并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破解被告"拖延不结算"的战术,最终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工程款及由对方承担的鉴定费。
该案集中体现了三大专业判断:
① 厘清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边界,阻断"以票拒付";
② 精准计算付款节点与延期,确定应付金额与起息日;
③ 运用司法鉴定将"不结算"僵局转化为对方承担鉴定费的有利结果。
一、本案脱敏案例(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某防火门窗供货安装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置业公司")签订《某住宅项目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由A公司为B置业公司开发的乐山高新区住宅项目提供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合同暂定总价约418万元,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约定付款至结算总价97%、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并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每个付款节点买方享有30天付款延期"。
A公司按约完成AB期防火门供货安装,项目分别于2023年6月、10月通过消防验收,并于2024年7月移交结算资料,但B置业公司一直未组织结算。A公司催款无果,委托四川三典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律师费、鉴定费。B置业公司抗辩:未结算故付款条件不成就、未开票故不逾期、应扣3%质保金、律师费无依据。

争议焦点
- 焦点一:"先开票后付款"及付款延期约定下,A公司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是否成立?
- 焦点二:质保金(3%)能否在质保期届满前加速到期?
- 焦点三:律师费、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审理结果(一审)
- 经鉴定,AB期防火门工程造价约173万元;扣除已付60万元,判令B置业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11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0万余元为基数,自约定付款期满次日起按LPR计至付清之日);
- 因被告拖延结算导致鉴定,判令B置业公司承担鉴定费3万元;
- B期质保金因质保期未届满、保修义务未履行完毕,不支持加速到期;律师费因合同未约定,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权威援引: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 司法解释
裁判要旨:"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否则买受人不得仅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本案与前述焦点一同构——A公司已履行供货安装主要义务,B置业公司以"未开票"拒付,正属于最高法明确否定的抗辩类型。该裁判规则为三典律所"开票附随义务不得对抗付款"的代理意见提供了权威支撑。
配套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直接参照该条,认定开票系非主要债务(附随义务),被告不得以未开票拒绝履行付款主要债务,与最高法裁判精神完全契合。
三、本案裁判要旨
- 1. 开票系附随义务,不得对抗付款主债务。依最高法裁判规则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1条,买受人(发包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工程款。
- 2. 付款节点与延期须精确计算。移交结算资料→约60日结算期→30个工作日付款→每个节点30天延期,法院据此确定最迟付款日(本判决为2024年11月17日),逾期利息自次日起算。
- 3. 质保金不加速到期。质保金属保修期维修资金,性质特殊;保修义务未履行完毕,不适用逾期违约或不安抗辩权使其付款期限加速到期,须待质保期满按约返还。
- 4. 鉴定费由拖延结算的过错方承担。被告未及时组织结算致原告申请造价鉴定,鉴定费3万元判由过错方(被告)负担。
- 5. 逾期付款损失依法定标准计。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依《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4款,按LPR(2019年8月20日后可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律师费合同无约定则不予支持。
四、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第509条全面履行原则第577条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第628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支付价款第525—527条同时履行 / 先履行 / 不安抗辩权(本案辨析其适用边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的损失计算(以LPR为基础,可加计30%—5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不得以对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主要债务(本案参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17条质量保证金返还规则(关联质保金争点)
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第260条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加倍利息
五、三典律所的代理专业亮点
区分质保金"按期返还"与"加速到期",既保主债权又尊重质保金制度,论证严谨
六、给当事人的经验建议
- 1. 想让"先开票后付款"真正管用,须写清为付款先决条件。仅泛泛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法院多认定开票为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付款;应将开票明确约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且文字清晰无歧义,否则难以阻却付款义务。
- 2. 出卖人/承包人遇"以票拒付",可依法主张付款不受阻。依《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1条,对方不得以你未履行开票等非主要债务为由拒付货款/工程款,应及时起诉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 3. 对方拖延不结算,果断申请造价鉴定。司法鉴定是破解"不结算"僵局的关键手段;若因对方过错导致鉴定,可主张鉴定费由其承担。
- 4. 质保金须按约定期限主张,莫轻易要求加速到期。保修义务未履行完毕,法院一般不支持质保金加速到期;应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依约催收。
- 5. 逾期付款损失可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依《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4款,按LPR(可加计30%—50%)主张,不必因"无约定"而放弃利息。
- 6. 追索成本(律师费、保全费等)应写入合同。合同无明确约定时,律师费通常不予支持;签约时应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费用"列为条款,降低追偿成本。
本案由三典律所律师代理,全面胜诉(工程款110万余元、鉴定费3万元均由对方承担),彰显了事务所在商事买卖与建工债权追索实务中的专业能力。
※ 本文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用于专业研讨与律所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